邯职院党〔2023〕55 号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 宜,倡导文明节俭新风,促进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河北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 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 明健康的原则,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或者搞封 建迷信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坚持更高更严标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下列行为:
(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 人以及学生、学生家长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 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 业或个人的车辆;
(五)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党员干部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 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收到 15 日内上交所在党组织。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 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 属范围。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以及应邀担任该类 活动的主婚、证婚、总管等角色。经批准代表单位参加的除外。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婚庆车队不超过 6 辆,婚宴不超过 12 桌 120 人;男女双方合办的,婚宴不超过 18 桌 180 人。操办婚丧事宜, 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报备制度。 党员干部操办婚事应当于举行婚礼 7 日前书面报告,操办丧事即时口 头报告。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当于 15 日内将执行相关规定情况书面备 案。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党员领导干部 本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婚丧事宜事前报告的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拟邀请人员 范围、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并由本人做出廉洁自律承诺。事后备 案的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实际参加人员范围、数量,收受 礼金、礼品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以及落实有关规定情况等。
第八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当履行报备程序。其中,院级领导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报备;中层干部应当按程序向院纪委报备;其他教职工 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备,报备时应当填写相应表格(见附件),由纪检委 员汇总于每学期末上报院纪委。
第九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 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 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对违 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第十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干 部严格遵守本规定各项要求。 院纪委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核实处理; 对党员干部报备的操办婚丧事宜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抽查。对违反本规定 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是指院级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中的党员,院其 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姻亲。 退休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
2.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备案表
3.党员干部操办丧葬事宜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