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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治站位 强化依法治理 扎实推进《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

作者:宣传部    时间: 2022-05-17    点击次数:

来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发布日期:2022-05-13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时代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本次修法力度大、涉及面广,由过去的5章40条,修订为8章69条,在立法宗旨和目的、职业教育内涵定位和体系构建、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中国特色学徒制、职业教育保障机制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于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全面提升职业教育适应性,实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新法亮点

围绕提高适应性和高质量发展两大主题

1996年出台的职业教育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助力我国深度融入全球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立足“两个大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推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科技变革和产业优化升级、迈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急需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以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这就要求职业教育必须在新征程中大有作为,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历史意义也就在此。

本次修法从2018年启动,历经4年完成,既很好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理念、教育理念,深刻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中国科技、中国产业、中国教育的巨大变迁,也全面凝聚了职业教育法实施26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经验,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紧紧围绕提高适应性和高质量发展两大主题,呈现出了五大亮点:

一是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背景下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和良法善治创新理念,不仅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更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必将极大提升职业教育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是体现了现代化经济体系转型的迫切需求。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深刻认识和把握现代化经济体系转型升级对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的迫切需求,瞄准产业体系、市场体系、收入分配体系、城乡区域发展体系、绿色发展体系、全面开放体系等建设中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规定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路线图。

三是体现了服务强国建设目标的责任担当。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了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教育强国、美丽中国、数字中国等一系列建设目标。其中,教育强国、人才强国是实现整个强国建设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此次修法从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切入,对于我国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进而顺利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

四是体现了人人成才人人出彩的制度定型。本次修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打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发展的天花板,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社会地位并实现高质量就业,努力使职业教育与人民群众期待相契合。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营造了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体现了建设服务“人人都能出彩”的教育体系的制度定型。

五是体现了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本次修法加大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视和支持力度,提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工资待遇等,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技术工人队伍、为广大青年开拓多样化成功成才的道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次修法对于重塑职业教育人才观,建设技能型社会,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必将起到重要推进作用,并将使职业教育成为扩大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新法突破

服务支撑高质量发展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转化为法律条文。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回应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上升通道、社会地位、培养质量等急难愁盼问题,推进依法治理,把我国职业教育多年改革创新积累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全面推进职业教育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法律保障。其鲜明特点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宪法为依据凸显重视程度

与原法相比,新法的最大变化之一在于上位法的调整,原法以《教育法》和《劳动法》为上位法,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则以《宪法》为上位法。修法依据的变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心,也表明二十多年来,职业教育伴随着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科技进步和综合国力的提升,其地位和重要性的显著提升。

(二)明晰职业教育内涵定位

在内涵上,新法在综合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清晰界定了职业教育的概念和内涵,职业教育内涵更加科学、人才培养定位和目标更加聚焦,要培养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定位上,新法表述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这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表述一脉相承,把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的重要地位由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制度。在力度上,从原法“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到新法“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表述变化,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建设人才强国的鲜明导向,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三)加强党对职业教育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关系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兴衰成败和现代化强国建设全局。与原法“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表述相比,新法强化了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对公办职业学校,规定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对民办职业学校,规定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新法强调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这为社会主义教育“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遵循,深刻阐释了新征程中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要求。

(四)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其中,包含了“适应、融合、并重、融通、贯通、服务”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将二十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理念创新和实践探索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办学层次上,明确了职业学校可以举办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为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划了完整通道,为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五)规范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新法提出“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建立国务院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的协调机制,同时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何牵头、如何协调等方面的职责作了清晰界定。这对理顺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健全顶层设计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新法还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充分体现了“跳出职教办职教”的新理念、新思路。

(六)对接新技术提升适应性

新法更加突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接科技进步的导向,为职业教育对接新技术、提升适应性提供了法律遵循。在人才培养环节,新法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教育教材。在专业设置方面,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在教师队伍方面,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在就业方面,增加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鼓励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校企合作实现技术技能积累,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工业发展体系提供人才支撑。通过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平等机会,吸引更多年轻人从事中高端制造业,释放“工程师红利”,服务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任务的落实。

(七)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

新法明确,“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专业、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自主设置学习制度、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等,赋予职业学校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对职业学校依法治校、提升治理能力也提出新要求。同时,新法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为提高职业学校办学灵活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创造了有利条件。

(八)保障教师与受教育者权益

新法将教师与受教育者单列一章。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权利,提高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新法细化了学生的实习实训、升学就业、创业指导等权益保障。通过法律明确了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方面,确保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支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定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正式实施,充分体现了“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价值导向,也是对全社会劳动者特别是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视和尊重。立足“两个大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将积极发挥社团组织作用,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更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高度认识修法,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法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政治素质和政治能力。砥砺奋进、奋发有为,全力投身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伟大事业之中,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责任编辑:zha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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