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时间:2016-04-15 点击数: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行为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个人学籍档案,个人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新生入学登记表等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统一由学生处管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有关规定持学生证办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手续,然后到系办理注册手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请销假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假满后本人应当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病假应当有学校指定的医院或校医的诊断证明。急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的,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缺勤的、不销假或超假不归的,均按旷课对待,旷课一天以五学时计。根据旷课的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于应当进行纪律处分或学籍处理的学生,系部应当及时将处分意见或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各由辅导员、团组织、学生会等负责。考勤情况均由各系汇总后及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在三天以内的,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学生工作系主任批准;一周以内,主管学生工作系主任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处批准;超过一周,学生处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长批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二年或者三年。学生具体修读年限(包括休学)规定如下:
(一) 二年制最长修读年限为四年;
(二) 三年制最长修读年限为五年。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擅自缺考者以零分记;考核违纪或作弊者,成绩无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实施按《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和《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有关具体规定见《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不能上体育课的,按《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所有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均应载入学生个人档案,此项工作均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系主任负责并组织实施。辅导员是学生学籍管理的基层人员,应当保证将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和奖惩情况及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的学籍变动、新生入学和应届毕(结)业生的资格审查是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系主任和辅导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保证及时无误的处理、记载、存档和上报。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二) 应予退学的;
(三) 二年级和三年级提出转专业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在系内转专业,由系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审批并备案;跨系转专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已到毕业年级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拟转出我校者,本人需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经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二) 转学(不论转出或转入)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学生转档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 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
(三)学生成绩单;
(四)学生表现鉴定书;
(五)因病要求转学的,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
(六) 因特殊困难转学的,应当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可以连续两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本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附带医院诊断证明,并有校医签署的意见)或由学生所在系提出,经主管学生工作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收到休学证明后,三日内应当离校。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其他待遇;
(二) 休学中期不得申请复学;
(三)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当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有关证件及本人书面申请交予所在系,经主管学生工作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 学生因伤、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应当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并附该医院复查诊断证明和校医签署的意见,确系恢复健康,经主管学生工作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可由本系同意,学生处批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节      退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一) 在校时间(参军学生的军龄不包括在内,休学时间包括在内)达到最长修读年限仍不能毕业或结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或开学两周内不办理续休手续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经主管学生工作系主任签字,学生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公告五日即视为送达。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的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给退学学生发退学证明;
(二)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退学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有关具体规定见《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 三年制学生取得的学分与达到毕业标准的学分之差小于10的;
       二年制学生取得的学分与达到毕业标准的学分之差小于7的;
(二)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均合格,但留校察看尚未解除的;
(三)体育综合成绩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结业后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经重修符合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学生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修读年限后,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因留校察看尚未解除而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留察到期可向学校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经学校审查符合毕业要求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当留察到期时不再来校申领毕业证书的、或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来校进行重修课程考核的,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采取校务公开、学生奖惩公开和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共青团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学生团体管理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和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有关具体规定见《邯郸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具体规定见《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和“优秀大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有关具体规定见《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有关具体规定见《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6日通过)》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