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3-06 点击数: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进行勤工助学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是指以我院经济困难学生为主的全日制在校生,在学院统一组织管理下,参与学院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实践劳动,由学院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劳动报酬,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根据相关政策和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要进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可以是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和其他各项公益劳动。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从学院的学生资助经费列支。

第二节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的职责:

(一)统一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二)审核、推荐参加勤工助学学生;

(三)监督、检查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与日常管理;

(四)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的确定与变更

(五)制定、审核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表,核发工资。

第七条  用人部门的职责:

(一)提交岗位设置申请报告;

(二)提交用人用工申请报告;

(三)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具体使用、管理和考核;

(四)核定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劳动小时数或工作量。

第三节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条件及申请岗位用人的程序

第八条  学院教务、科研、后勤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造成人体伤害和危害的特殊岗位劳动除外。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长期岗位和临时岗位。需要设岗一个月以上的为长期岗位,一个月以内的为临时岗位。

第十条  部门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办理程序:

(一)需设置长期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设岗申请,报其主管院领导,经院长会议研究同意后,学生工作部进行备案。

(二)需设置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可随时提出书面设岗申请,经其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设岗部门用人用工的办理程序:

(一)长期岗位需要用人时,设岗部门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学生工作部根据设岗备案情况进行审核,确定用工人数,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

(二)临时岗位需要用人时,设岗部门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院领导、院长、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后,学生工作部进行备案。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均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协调,向用人部门派送勤工助学学生。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安排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否则,学院不予认可。

第四节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实际需要,学生工作部对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统一安排,监督、指导用人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用人部门要配合学生工作部降低其报酬,直至辞退;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随意中止工作,不得私自换人,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学生工作部停发岗位工资,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在管理中,不得随意更换勤工助学学生,辞退学生必须经学生工作部同意。

用人部门未经同意,擅自更换岗位或人员,视为自动撤岗,用人部门自行支付学生工资。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只能利用课余、节假日等时间,不得影响学业,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十八条  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用人部门要及时报学生工作部进行表彰。

第五节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九条  凡我院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报名勤工助学活动:

(一)能够履行《学生手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能够严格遵守用工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学习成绩较好,无不良生活习惯;

(四)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生活俭朴,符合院(系)贫(特)困生条件;学院需要的特殊人才。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辅导员、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初步确定推荐名单。

(二)系部统一审核辅导员、班主任提交的名单,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汇总、审定,建立勤工助学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以上助学岗位。人员安排上,一般不考虑最后一学期的毕业班学生。

第六节  工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参照本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确定,原则上适当高于本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以充分体现资助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工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标准为每小时5元。

第二十四条  用人部门根据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情况,确定实际工作量,报学生工作部审定;学生工作部统一制表,经院领导审批后,财务处将工资直接打入勤工助学学生的银行卡或由学生亲自签字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

第七节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