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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权责明晰责任链健全执法司法责任体系

作者:宣传部    时间: 2021-07-26    点击次数: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董凡超

加快构建与新型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是一项基础性和具有牵引作用的重大改革举措,直接关系政法领域改革成效成色、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党的形象、法治的权威。当前,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势在必行。

科学界定执法司法责任,着力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明晰、层次分明的责任链;严格落实执法司法责任,督促推动广大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尽责;全面加强执法司法责任保障,为政法干警担当尽责提供有力支撑……7月24日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为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作出了科学部署,指明了前进道路。

科学明责打造干警依法履职标尺

科学明责,是有效履责和严格问责的前提。

如何打造政法干警依法履职的“标尺”,更好地抓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会议提出,要遵循执法司法权力运行规律,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快构建涉及政治、办案、监管、指导各方面,贯通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各环节,覆盖刑事、民事、行政、民事执行、公益诉讼各领域的执法司法责任链。

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没有脱离政治的执法司法业务。会议对此作出如下要求:

——要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第一政治责任,健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工作机制,完善政法系统巡视巡察制度,严格执行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等制度。要严格落实政法意识形态责任制,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覆盖到执法办案的每一个单元。

——要把党的政策作为执法司法活动的重要指导,注重从政治上看待和把握法律问题,善于把坚定的政治立场、正确的政策策略、科学的方法手段结合起来。

——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放到首位,加强政治把关,健全工作制度。

细化办案责任,确保执法办案有章可循。对此,会议明确三项重点:

——要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要赋予法官、检察官对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分配权、考核建议权以及一定的人事管理建议权。深化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明确受立案、案件办理、审批等各环节执法责任。落实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职责权限。规范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

——要进一步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助理从事辅助性工作的职责,明确书记员承担事务性工作的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辅警主要为执法司法活动提供辅助支持,不得从事超越其职责范围的相关工作。

——要坚持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入额必办案、办案必负责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领导干部办案数量和比例标准。要进一步细化应当由领导干部办理的案件类型,完善监督管理与办案平衡工作机制,减少领导干部事务性工作负担。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放权不代表“放任”。

会议要求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明确各方责任,最大限度避免腐败案、防止冤错案、减少瑕疵案。

——要严格区分领导干部依法监管和违法干预过问的界限,引导法院院庭长全面履行综合指导审判工作、督促统一裁判标准、全程监管审判质效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推动检察院检察长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加强案件审核,落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日常执法监督管理和案件审核审批责任。

——要深化审委会、检委会改革,突出审委会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强化检委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负有决策、指导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团队优势和集体智慧,为疑难复杂案件把脉会诊,推进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设,完善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机制。

——要严格落实政法机关内部案件管理和督察部门的动态监督、过程管控职责。

优化层级责任,推动有效落实。

会议明确,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体制优势,强化上级政法机关制定执法司法规则、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指导执法司法活动职责,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执法司法责任制。

——推进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强化上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监督公正司法职责。

——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依法接续监督机制。

——完善公安机关层级领导责任,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执法随意性。

——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层级指导责任,强化行政复议层级监督效能,健全完善行政层级监督机制。

严格落实责任推动干警依法履职

责任不落实,一切责任都是无效责任。

唯有用好问责“利器”,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才能真正将责任制落到实处。

会议指出,要牢牢抓住责任落实这个关键,紧紧围绕“督责”“考责”“追责”三个关键环节,强化履责尽责,严肃追责问责,推动广大政法干警恪尽职守、担当作为。

只有将督察督办作为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的重要抓手,健全完善常态化督促检查工作机制,以督明责、以督压责,才能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会议要求紧紧抓住群众满意标尺、领导干部关键、法律监督利器:

——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督导经验,运用挂牌督办、特派督导、重点督查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好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建立倾听群众呼声常态化机制,完善巡查回访、满意度测评等制度。

——落实政法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制度。

——检察机关要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不断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法律监督质效。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

只有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把考核评价作为奖勤罚懒、赏优罚劣、激励担当、追责问责的依据,才能引导干警树立正确权力观、责任观、政绩观。

会议提出要转变考评理念、完善考评标准并注重考评结果运用:

——要坚持“发案少、秩序好、社会和谐、群众满意”的目标导向,清理不必要的执法司法考核指标。

——要分层分级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审判绩效考核办法。

——要建立健全业绩考核归口统一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考评结果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制度。健全案件评查制度,完善执法司法人员业绩档案制度。绩效考核奖金分配要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鼓励执法司法人员多办案、办好案。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没有追责,责任制就没有威力。

会议强调要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将办案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

——加强党委政法委对惩戒工作的领导,规范惩戒委员会设置和组成,健全惩戒线索发现机制,理顺惩戒调查与纪检监察调查的关系,加强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的程序衔接。

——合理界定错案范围,准确把握责任豁免的具体情形,做到既严格追究错案责任,又鼓励担当作为。要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细化应当问责的违法办案责任的具体情形。

——健全执法司法责任追究启动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全面加强保障支撑干警担当尽责

建立健全执法司法责任保障制度,是完善执法司法责任的应有之义。

会议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要求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责任与保障相匹配、问责与免责相结合,完善职业保障、履职保护、科技支撑等制度机制,不断增强政法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就健全政法干警职业管理制度和依法履职保护机制,会议提出具体要求:

——健全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深化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完善层级化管理政策;加快完善符合政法职业特点的人才招录机制,完善人民警察职业准入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司法警察招录便捷机制;完善员额动态调整、跨地域遴选、递补和退出等机制。

——建立适应执法司法责任制要求的干警选任、培训、晋升、管理、考评、薪酬等各项制度,形成科学的政法干警养成体系;建立完善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探索建立执法司法人员联合培训机制,使政法干警的职业能力与承担的特殊责任相匹配;持续开展实战大练兵,着力提高应对复杂情况、驾驭复杂局势的能力。

——推动法院、检察院单独职务序列配套保障政策落地落实,健全政法职业荣誉制度;完善因公伤亡干警特殊补助政策。

——建立贯通各级政法单位的“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健全对记录违法过问案件情况人员的保护机制;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捍卫执法权威。

——建立健全政法干警容错纠错制度,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正面、负面清单;探索建立执法司法人员权益保障委员会,健全受到侵害救济保障和不实举报及时澄清机制。

——加快制定法院、检察院惩戒程序规定,完善保障法官检察官陈述、辩解、复议和申诉权利的工作机制。

改革创新与科技应用深度融合,是实现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动力,也是落实执法司法责任的强劲助力。

会议提出,要健全科技保障机制,推动办案数据“智享”,完善政法跨部门数据汇集共享机制,加快制定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和权限清单,细化数据使用权限,拓宽监督管理渠道;推动办案流程“智管”,加快推进智能化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优化风险提示、瑕疵预警、信息对比等功能,构建精准规范的执法司法质量控制机制。要推动建立统一类案检索数据平台,逐步实现类案快速检索和精准推送;推动办案质效“智评”,将权责清单嵌入办案平台和日常工作考核系统,推动绩效考核数据自动抓取、动态更新、全程公开,确保考核结果客观精准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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